閱讀次數: 更新時間:2024-06-05
一、基本條件和手續必須完善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水土保持許可及建設期驗收備案文件等相關法定證照。
(二)在礦區入口處張掛相關展板,內容包括:廠區基本情況、法人或負責人及聯系方式、行業類型、生產規模、經營范圍、廠界紅線圖等。
二、主干道必須硬化
礦區連接礦山主干道的道路和礦山主干道全程應硬化,礦區出入口須配套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平臺設施設備以及足夠容積的沉淀池。礦區綠化與周邊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綠色植物搭配合理,礦區綠化率應達到應綠化面積的100%。
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必須抓實
礦山應當實施分區作業。礦區內應采用噴、灑水、濕法作業、加設除塵器等措施,生產過程中要配備"一機炮”,減少礦區揚塵;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廢石、廢渣、泥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等防塵措施。所有車輛駛離礦區前須沖洗干凈,不得將泥帶到礦山主干道;裝載物料不得高出車廂護欄,駛離礦區前對礦物和礦渣表層進行濕噴淋并加蓋篷布,避免沿途灑落。每個礦區收費站須設置集中車輛沖洗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和機械清渣,運輸車輛須沖洗干凈后才能駛過收費閘口;沖洗廢水處理沉淀池容積應滿足要求,廢水沉淀后循環使用。
四、水土保持和安全生產措施必須落實
礦山開采須符合水土保持規范各項要求;礦區設置截排水溝和沉砂池,礦區下游須設置足夠的多級攔砂壩或沉砂池。礦山開采須符合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及時對礦區終了邊坡區域進行邊坡治理和生態修復,確保周邊生態環境和諧穩定,避免造成水士流失或邊坡失穩形成安全隱患。
五、生態修復等措施必須到位
礦山應按照經審批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設計),因地制宜選擇合理的開采方式、采礦方法進行有序開采;堅持“邊開采、邊恢復、邊治理”原則,對已開采結束的礦區采空區及時回填、整平、壓實,并利用堆存土進行植被和景觀恢復。礦山產生的最終棄土,適合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的,優先用于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具備回填條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證不產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勵利用棄土回填;不能用于復墾、回填的棄士,在規劃棄士場內按照設計方案逐級堆存。
六、固廢管理必須規范
廢石須統一堆放在規劃的排廢區內,不得隨意堆放;排廢區設截排水溝和沉砂池并及時清理沉沙;場內設導流溝,按要求設置攔渣壩,嚴禁經雨水沖刷后直接外流;及時清理各攔砂壩和沉砂池沉沙,不得隨意傾倒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對道路兩側淤泥進行清掃,及時對破損道路進行修復。
七、法律指引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1)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2)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4)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5)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6)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四) 《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保護環境,防治(四)地質災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第四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地質環境破壞、資源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未按規定恢復治理的,責令限期恢復治理;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賀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五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職責: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山開采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條:礦山應當實施分區作業。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廢石、廢渣、泥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等防塵措施;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并做到無明顯積塵;在礦區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保潔設施。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礦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由自然資源部門責令改正,處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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